关于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2007--200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报省学贷中心审核,现已评定、审核完毕,根据《关于下达2007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的文件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通知如下(不含上海张江校区、艺术设计职业技术学院):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将由财务处给予办理银行存单,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国家助学金按照要求必须按月发放,用于学生日常的生活开支,不能用于抵扣学费。助学金的发放将由学院统一按月将金额转入校园卡内,如校园卡遗失请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3、上海张江校区、艺术设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在按照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要求的基础上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处
中国美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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