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乙:艺术批评与公正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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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9 10:2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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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或公正性,也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关于公正的理解,必然涉及具体的参照物,撇开法律和社会契约本身的公正性,比如司法公正,参照的是国家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凡是违背这些法律具体规定的司法行为都可以归入司法违法的范畴,当然也就丧失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参照的是国家处理社会事务的合乎人人平等自由精神的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契约等社会规范,离开了这些规范,就属于丧失社会公正。显然,没有公共的具体的参照物,公正便无从说起,即使前些时议论纷纷的“范跑跑事件”,也不可能得出一个所谓“公正”的确切结论,因为,对于这样的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社会现象,只能依据个人的道德追求与行为准则加以判断,没有公正与不公正之说,除了等于什么都没有说的一分为二。如果法律法规和社会契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公正性自然就出现了。

    艺术界一直都在呼吁批评公正,主要缘于批评界一度十分严重的对于艺术作品的过度阐释和自语式陈述,尤其是那些看起来离开了艺术作品的自言自语和恣意拔高、奉承、吹捧甚至溜须拍马式的批评,让人觉得批评家丧失了批评的公正立场,甚至怀疑(只能局限于怀疑)批评家与批评对象合谋,怀疑其功利性与利益共同体动机。其实,对艺术批评的公正的要求一直比较狭隘甚至有些苛求,从相当一部分有关艺术批评公正性的言论看来,觉得批评丧失公正性主要是从自身关于批评对象比如作品的理解和认识出发来判定的。凡是批评文本所载内容与自己对批评对象比如作品的主观理解不一致,或者与自己个人的判断准则不一致,就会产生批评失去了公正性的结论,这与社会上关于“范跑跑事件”的理解有些相似,就是在缺乏法律法规与社会契约的前提下谈论公正问题。

    要追究艺术批评的公正性,首先必须弄清楚艺术批评属于何种行为,有没有某种具体的准则或规范。我个人理解,艺术批评属于一种批评家个人的思辨行为,即批评家依据个人的艺术观念以及某些特定艺术事实,从某种个人化的观念形态出发所展开的思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引用”某些特定的艺术事实比如作品,在批评家实现其思辨目标的同时完成了艺术事实比如作品的批评。由此可见,艺术批评属于批评家个人的思辨行为,或者个人思维过程与表达形式。艺术批评的目的在于批评家艺术观念的个人化阐释以及在这种阐释中对于作为批评文本“材料”的艺术事实比如作品做出某些同样属于个人化的认知、阐释,以呈现批评家的艺术判断与思辨智慧,客观上帮助观众认识艺术事实比如作品的价值(所谓帮助,也就是提供某些思辨意义的途径、方式、观念等等),启示艺术思维和艺术行为(所谓启示,也就是提供某些认知意义的方法、心理、反应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从普遍意义上讲没有确实而具体的标准或规范可以遵循,包括艺术的功能、作用和艺术创作的准则等等在内,虽然不同艺术主张和流派的的艺术思想具有某些具体的“样式”,并且长期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但是,那些“样式”并不是艺术本质的最主要部分,同样不是艺术批评的主要关注部分甚至是可以省略的部分,因为那些基础的技术细节往往并不会引起观众和批评家的重视,同样不可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在诸如中国文革等某些特殊的范围和时期除外,但是在这样的时空范围内必定没有真正意义的艺术批评)。因此,艺术批评本质上并不存在公正问题,甚至可以说,艺术批评没有公正可言,公正是一个与艺术批评基本上不搭界的范畴。

    很显然,艺术批评并非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尽管有人企图对艺术评判标准进行可以操作和把握的具体化甚至量化,但是,那样的做法与艺术批评无关,那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用的极端形式----比如在艺术作品的特定主题或特定意图之下的遴选,或者依据某些实现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判,等等。但是,艺术批评仅仅是批评主体涉及到作品的阐释,批评主体并没有对作品做出评判甚至裁决的责任与义务,即使批评家对作品做出了某些评判,那也仅仅是依据批评家个人的探究和思维方式、认知方式所得出的结论,而并非作品的终极结论。

    因此,艺术批评所引起的反应,应该是赞成或者不赞成或者部分赞成部分不赞成,是成立或者不成立,正确或者谬误,而不是公正与否。如前所述,艺术批评并不涉及公正范畴,仅仅涉及批评家的思辨性的观念演绎与艺术事实比如作品的价值判断,它执行的价值标准和思维形式、认知途径、表达方式等等都是批评家个人化的,它的最终任务并不是对作品做出整体的性质、价值、是非判断,而仅仅是在艺术观念等等的思辨过程中“利用”了艺术事实比如作品。因此,要求批评家对艺术事实比如作品做出整体的性质判断或者优劣是非判断,都是非常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实在意义的,同时,对艺术批评文本所体现出来的批评家的观念、主张和思辨过程、方式等等,用是否公正这种同样属于个人价值准则的标准去衡量,显然也是无聊的,逻辑上并不成立。作为艺术批评文本或者言论的受众,应当做的工作是,判断它的思辨过程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它所包含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明意义或者思辨作用,它对“材料”的实际判断是否具有思辨价值或者“站得住脚”的认知方向与认知结果。如果持否定态度,可以认为它是荒谬的但是不可以认为它是不公正的,可以而且应当针对艺术批评本身的学术谬误以及其他疏漏展开学术争论,具体证明它观点的荒谬或者演绎、思辨的荒谬或者推论、结论的荒谬,但是做出这样的判断,需要同样运用思辨的方式加以指证,而不是简单地运用结论性的判断去抵制和否定它,当然,作为个人,虽然可以这样简单地否定(现实中绝大多数都采取了这样的否定方式),但那是缺乏说服力从而缺乏影响力的。即便并非一个人认为某一特定的批评文本具有思辨意义上的荒谬与疏漏,从逻辑思维意义上说,也不能证明与之相佐的观点就是“公共真理”,更不能证明这种同样基于个人判断的“荒谬”和“疏漏”与“公正”有关,除非有证据证明批评家所“引用”的“材料”----艺术事实或者作品本身具有作假以及故意曲解。至于采取何种形式否定一种艺术批评,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不做深究。

    如果我们一定要赋予艺术批评的“公正”概念(这里的公正,已经脱离了它本来的意思,变成一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必然性的“肯定”概念,通俗地讲,艺术批评是“正确”的,能够“接受”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学术公正,那么,艺术批评必定具备某些并不包括结论在内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批评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主要是批评家需要提出具有个人意义的艺术观点包括某些实体的或思维的观点,这些观点即使是为了某些艺术事实比如作品所预设的,即使是某些关于艺术的基本范畴比如艺术是什么等等之类的,但必须是独立的、个人化的某些特定的方面。显然,这里的独立性与社会裁决意义上的独立比如司法独立是完全不同的,这里的独立性主要是批评家的个人性,即批评家的分身和观点不能因为某些艺术因素发生偏移。这可以算作批评思想的“公正”。第二,批评具有系统的思辨性,思辨性是独立性的证明和补充,它不仅在演绎、推论中不断显示其观念的独立性、身份的独立性,而且使这种独立性不断呈现出现实意义,同时,思辨的过程亦即把独立性的艺术立场变成可信的现实的过程,增强了批评的独立性。当然,这个过程需要学术与智慧的支撑,而学术也决不仅仅是所谓现存结论的累积和连接,也就是所谓学术“公正”。第三,批评文本表达的准确性,批评更多时候需要见诸文本(很少时候见诸话语),依据批评的传播目的,文本表达必定需要尽可能通俗明白的方式,需要尽可能个人语言的方式。而现实中的一些批评文本则表现出这个方面的不足,一些批评文章,从头到尾几乎很少能够立即明白其意思,全是晦涩生硬甚至自造词语,还有一些批评文章,使用了很多并不通用的词语或者意思非常含混、模糊的语句,也有一些写作者通篇引用名人名言或者经典著作的语录。所有这些,对于论证自己的观点统统都没有帮助,甚至有故意遮掩自己观点与思辨缺陷的嫌疑。批评文本表达准确、明白,其实就是批评与写作态度的“公正”。

    总之,任何艺术批评,都是可以而且应该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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