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见证
婚姻自由的见证
婚姻自由的见证
笔者收藏到一枚《订婚证书》,是解放区婚姻自由的有力历史见证。
证书高宽为20.5厘米×29.5厘米,竖排铅印,文、图均为红色印刷。由填、印的文字可知,证书编号为“订字第11号”,由晋冀鲁豫边区“涉县县政府印制”。证书右边是填印的证书正文:“兹有刘喜生、刘金叶情感融洽,心意相投,在双方自愿原则下,定立订婚婚约,并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八日正式订婚。此证”。之后是订婚人及介绍人签名、手印。证书左边“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二章”,共4条。内容主要规定“订婚”的条件。如须男女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男方未满17岁,女不满15岁不得订婚;订婚时不得索取钱物;订婚须经正式登记视为有效等。证书中间及骑缝处均加盖方形公章。
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把广大劳动妇女从族权、神权、夫权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是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任务。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42年5月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就是解放区妇女、婚姻自由的标志之一。
凡注明 “卓克艺术网”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卓克艺术网”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卓克艺术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扫描二维码
手机浏览本页
手机浏览本页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0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