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里挖出文物 奖励谁能有份
地里挖出文物 奖励谁能有份
地里挖出文物 奖励谁能有份
日前,一起国内少见的上交文物受奖分成官司,引起了收藏界及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河北省成安县秦家营村的沈瑞林从同村王旭民的承包地里挖出了8件唐代文物后,上交给了文物部门并获得3.25万元奖励,没想到王旭民随后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沈瑞林将政府奖励与他三七分成。虽然成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沈瑞林给付王旭民文物获利款1万元,不过沈瑞林对此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此案正在二审阶段。
据报道,去年7月6日下午,沈瑞林在王旭民的承包地里起土时,先后挖出了8个大大小小的石像。沈瑞林将这些石像拉回家后,很快就有文物贩子闻讯赶来出高价购买。但沈瑞林知道地下挖出来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不能私自买卖,于是就找到了邯郸市文物部门,要尽快交给国家。
随后,有关专家到文物出土地点勘查后发现,这里是一处规模较大的古代寺庙遗址,大约为北朝时期到宋代,是我国古代邺城佛教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鉴定沈瑞林所交8件文物包括5个身像,3个头像,从其精美的造型和服装纹饰来看,可能为唐代石佛造像。尽管残缺不全,但也十分珍贵,价值上百万元。最终,这8件文物被到邯郸市博物馆收藏。为了表彰沈瑞林保护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邯郸市博物馆奖励他共计3.25万元。
原本人们以为事情到此就是一个圆满的结局了,但是王旭民提出了异议。他说,当初村里挖土队要给他的承包地起土时,他曾与挖土队队长韩某有口头协议,规定鉴于别人地里起土时不断挖出零碎文物,他这片地里也可能有文物,如果挖出文物来,等定价后,所得收益要三七分成。现在,沈瑞林在这块地里挖出了文物,理应履行当初协议。王旭民说,在沈瑞林上交文物后不久,他去找沈瑞林,但对方拒绝履行当初的口头协议。他只能通过起诉,要求沈瑞林按照事先协议将奖励款3.25万元与他三七分成。今年2月25日,成安县法院一审宣判,沈瑞林给付王旭民文物获利款1万元。沈瑞林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且提出了上诉,他认为3.25万元是国家对他上交文物这种个人行为的表彰和奖励,而非文物本身的获利,王旭民无权对国家文物擅自分成。
对于在自己承包土地里挖出来的文物,王旭民究竟有没有权分得一部分文物奖励款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上海现代律师事务所周锋律师认为,沈瑞林上交出土文物并获得奖励的行为,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不能把国家对于个人上交出土文物的“物质奖励”混淆为“文物获利款”。而王旭民并非这次出土文物的发现者、上报或者上交者,因此他不应该分得文物奖励款。另外,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是无权对地下埋藏的国家文物进行利益分成的,而王旭民与挖土队队长之间的口头协议违犯相关法律规定,故是无效的。
不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民法专家徐武生教授介绍,在别人的土地上发现了什么物品并因此获利的,这块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是有权要求分得一部分获利的,这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处理精神,但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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